海南友安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海南友安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0106民初1579号 原告:海南友安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8号**苑写字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BUL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163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4GAN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友安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友安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3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6004.3元(以133000元本金,按月利率1%,自2021年1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实际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0日,被告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南友安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借款133000元,原告于同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汇款13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明确约定∶若被告在2021年8月30目前向原告还清所有借款,则该借款不计算利息;若在2021年8月30日前未还清所有借款,则按照月利率1%计算借款利息。2021年8月30日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返款借款本金133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以及委托他人催要,被告始终没有向原告支付本金和利息。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明确,有相应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予以证明,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拖延不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2.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0日,被告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向海南友安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借款133000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8月30日还清不计利息。如果到2021年8月30日未还清,双方同意借款利息为月利息1%,借款人现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到上述借款。”该《借条》落款处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被告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账户汇入133000元。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还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33000元并出具《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向被告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了借款本金133000元,被告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向原告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3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若被告未按时还款,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以133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友安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3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3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0.05元,由被告海南中海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淑玉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1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