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4824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三亚市海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指派。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被告:海南源海顺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岭路58号金牛生态小区G型楼铺面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海南源海顺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劳务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竺佳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