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通达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319号
原告:安徽通达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宏,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喜悦。
原告安徽通达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安徽通达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安徽通达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通达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安徽通达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