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8983号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郭村。
法定代表人:范喜悦。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311025号风机维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1311025#风机的检查、修复工作,检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舱罩、齿轮箱、发电机、主机架、主控系统(端子箱等)、发电机水冷、偏航驱动、偏航齿圈、悬臂吊、电缆、风速风向仪及结构件等,合同价格为200万元。合同还对工期、设备性能要求、验收和质保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检修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45日内向原告支付完合同价款,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合同货款263638.5元未予支付。因此,根据《最高人入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除应继续支付上述欠款外,还应自2017年1月30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教本金263638.5元及利息51917.56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22日,以后另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合计315556.0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维修合同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诉讼: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但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在河南省××魏都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