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中海瑞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海瑞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瀛洲镇大亮甲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7998886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道,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588190983J。
法定代表人:*喜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新能源(确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未来大道与爱民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ADTW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富,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中海瑞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确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5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5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中海瑞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276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