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2民初13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6xxxxx。
负责人:赵春生,系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0号人保大厦六楼。
被告: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58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喜悦,系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地址:保定市××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倩 文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海 洁
书 记 员 道尔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