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8983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对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悦达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002民初898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1002民初8983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5行“委托代理人:王璞,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代理人:王璞,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员 胡伟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