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红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红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天健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1民初1904-2号
原告:河北红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黄河东路东方世纪城。法定代表人:刘红新,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林,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天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昌,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红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天健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红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红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红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负担。
审判员  白西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