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星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5621号
申请人:诸城市星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兴泊小区沿街房6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9层906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扬,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何剑花,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710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荣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诸城市沃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兴泊小区沿街房6号。
法定代表人:戴金明,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诸城市星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诸城市沃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30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诸城市沃森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30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金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倪建业
书 记 员 娄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