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城市星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兴泊小区沿街房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9层906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7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诸城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兴泊小区沿街房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星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诸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2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