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1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及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9层906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路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威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2元,减半收取5741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昭 书 记 员 陈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