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6民初77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