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铭创业科贸有限公司、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执保281号
申请人:北京中铭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鼓楼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31室-881。
法定代表人:**贵,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铭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北京中铭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