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铭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与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02民初2846号
原告:北京中铭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鼓楼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31室-881。
法定代表人:郑仁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涛,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阳,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
法定代表人:佘召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葛,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铭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铭创业公司)与被告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瑞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铭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涛、潘海阳、被告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中铭创业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55,000元,并自2018年5月1起以287,511.8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两分为标准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就向被告供应三级盘螺钢达成合作意向,2018年5月1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全部货物,共计287,541.8元。然截止目前,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55,000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55,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具体理由如下:1、如原告诉状所诉,被告曾经打算在原告处购买钢材,但与原告商量好需原告先开票,为此2018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3张发票,金额共计287,541.8元。故根据约定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也就是原告为被告开具发票的第二天向原告支付了部分钢材款共计132,541.8元,但原告在被告支付货款后至今未向被告交付任何钢材。2、根据合同法第60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支付了货款,但原告并未交付任何钢材。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故不应该支付货款及相关利息及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8年5月11日,原告被告翠湖澜庭8、9、10号楼项目部供应三级螺纹钢67.34吨,价款总值287,541.8元,被告方员工任利国、佘留振在收货人处签字。2018年5月13日,原告方员工与被告方员工薛占军通过微信确认化验合格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开具发票。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编号分别为07116229、07116230及07116231的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99,661.8元、93,940元及93,940元,共计287,541.8元。2018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2,541.8元。
2、原告提交了供货协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将双方确认的买卖合同交付给被告,被告也确认收到了该合同,2018年5月1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若未按照时间支付货款,买受人需按全部货款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因系复印件,且被告未加盖公章签字,不能证明被告对于买卖协议相关条款及内容的同意及认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此本院认定为,因该协议系无法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此证据及原告主张存在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3、本院审理的(2018)冀1002民初2273号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福钰斌润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臻瑞建筑公司认可在2018年3月31日送货单中签字的薛占军、任利国为其员工。本案中,被告虽对任利国、佘留振签字予以否认,且辩称二人未经授权,但未在法院给予的合理期限内就字迹申请鉴定,故任利国、佘留振作为被告方员工,其依据在本案出库单中签字的行为可认定为被告已完全接收了出库单中载明的货物67.34吨。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出库单原件、入库单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公司人员与被告公司人员薛占军)、送货单及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3页原件、转款凭证原件、录音(原告与被告公司会计王漫思)、供货协议复印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原告公司人员与被告公司会计王漫思)、手机话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被告公司企业信息复印件一份,被告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转款记录及电子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臻瑞建筑公司向原告中铭创业公司采购三级盘螺等货物,被告支付货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方原告中铭创业公司完全履行了货物交付的义务,买受方被告臻瑞建筑公司应当足额给付货款。本案中,双方买卖货物总价款共计287,541.8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132,541.8元,尚欠155,000元,应予支付。因双方对货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亦未就此达成补充约定,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原告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应视为要求被告履行的期限。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案中,原告诉请的逾期违约损失应当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中铭创业科贸有限公司货款15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文青
注:本判决书在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