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02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福钰斌润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楼312。
申请执行人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福钰斌润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冀1002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价值55484元的钢材并向申请人开具金额为897000元的专用增值税发票,缴纳执行费732元,案件受理费69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9年8月8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民政,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8月1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9年11月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2019年11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11月12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19年8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