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8396号
原告:秦皇岛市嘉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钟长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圳,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秦皇岛市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雪,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秦皇岛市嘉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嘉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嘉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城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嘉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