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6619号
原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70J。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德,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95。
法定代表人:冯某1。
被告:冯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模方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美公司)、冯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铝模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德到庭参加诉讼,深美公司、冯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铝模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冯某1对深美公司在(2018)粤0605民初26491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包括货款本金366415元及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冯某1是深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深美公司拖欠铝模方公司货款,铝模方公司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深美公司支付货款366415元及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19058元以及诉讼费5750.18元。调解书生效后,深美公司没有按约履行,因冯某1是保证人,自愿对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材料。
铝模方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民事调解书、《担保书》,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铝模方公司因与深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8)粤0605民初264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铝模方公司与深美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2月18日,深美公司尚欠铝模方公司货款366415元,深美公司分三期支付上述货款,其中第一期100000元应于2019年3月18日前支付,第二期100000元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支付,第三期166415元应于2019年5月18日前支付;2.如深美公司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款项,则铝模方公司应向深美公司开具相应价值的发票,并应于4月21日前将2018年6月28日《对账单》上记载的未发货的货物发货给深美公司(且应附货物的出厂合格证及本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深美公司收取货物后,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于15天内提出,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铝模方公司应于15天内进行更换,同时,本案受理费3398.11元、财产保全费2352.07元,合计5750.18元(铝模方公司已预交),铝模方自愿承担;3.如深美公司有任何一期没有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货款,铝模方公司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对深美公司所欠的366415元总额减去已归还部分后的余额并以该余额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以及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750.18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2月18日,冯某1出具《担保书》,自愿对(2018)粤0605民初264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深美公司欠铝模方公司的货款、利息以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深美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铝模方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深美公司直接向铝模方公司付款100000元,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转账存入100000元。铝模方公司同意深美公司按照(2018)粤0605民初26491号《民事调解书》继续履行支付余款166415元的义务并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482.48元由铝模方公司自愿负担并在本院退付执行款100000元时一并扣减。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粤0605执36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粤0605执3612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冯某1向铝模方公司出具《担保书》,自愿对(2018)粤0605民初264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深美公司欠铝模方公司的货款、利息以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冯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铝模方公司请求冯某1对(2018)粤0605民初264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深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冯某1对本院(2018)粤0605民初264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本息及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84.18元(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冯某1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可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358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