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潜龙行农资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702财保63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698102995。

法定代表人:冯青照。

被申请人:南宁市潜龙行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朝阳路**钻石广场****写字楼用代码:914501025932330018。

法定代表人玉荣珍。

申请人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地产价值人民币2100000元进行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于2018年8月3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宁市潜龙行农资有限公司位于钦州港中心区地块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15)第××号】(价值人民币21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办理产权转让、抵押或赠与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梁 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春霓

书 记 员  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