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云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7994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698102995,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家园3-4-6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青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蓉,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TBQ4A3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泉西路二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泉西路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9)宁江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市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文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