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执1689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增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友谊街道办事处常泰里福乐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恒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新华路278号省四建高层2-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增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恒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9]第5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增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石家庄恒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恒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054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周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