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商初字第161号
原告张家口市三文永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新村路15号。机构代码:7808463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全县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工业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三文永利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全县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三文永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18元,由原告张家口市三文永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