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5民初760号之一
原告:***鼎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壕堑镇落普良村。
法定代表人:崔东伟,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系公司职员),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系公司职员),女,1988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七纬路**。
法定代表人:付修军,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郑优,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郡,万全区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春阳,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华,河北诉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鼎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杨春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鼎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鼎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奋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谢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