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5民初760号
原告:***鼎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壕堑镇落普良村。
法定代表人:崔东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沙柳南路**。
法定代表人:付修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万全区孔家庄镇工业街**/div>
法定代表人:郑优,该公司经理。
原告***鼎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并施工大唐张北乌登山风电场工程,后来被告***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施工。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被告方需要混凝土材料并向原告公司购买,原告先后为被告供应混凝土651方,被告至今尚欠材料货款285960元。经催要至今未付,特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混凝土材料款28596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涉工程在张北县大唐风电场,而非***,且买卖合同应遵原告就被告原则管辖,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请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奋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邢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