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民终2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郑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郡,万全区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俊霞,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市万全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北路**
负责人: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琪,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全区鑫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全鑫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市万全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万全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8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全鑫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龚林郡,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郅俊霞,被上诉人国网电力万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全鑫新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所建的厂房,属违章建筑,不具备物权资格,地,地处低洼路段雨积水造成其物品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故此,不得以非法利益用合法的手段保护。二、**厂房的石膏线、异形造型等物品,是由于雨水集聚导致其损失,客观事实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在一审中委托法院只做了损失评估鉴定,而未做因果关系鉴定,责任划分没有明确。让万全鑫新建筑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改判原审判决。
万全鑫新建筑公司在本院庭审中的补充上诉理由为:一、**的车间地址的地势处于低洼地段也没有设置排水措施极易积水。二、根据建筑法施工需要建立安全措施并设置围栏,万全鑫新建筑公司按照建筑法规定和甲方要求设置了围栏,符合法律规定。三、根据中国气象局对于降水等级的划分,对于大雨的定义是雨降倾盆,洼地积水极快,屋顶有哗哗雨声,12小时内降水量15到30毫米,暴雨的降水量是12小时30到70毫米。本案中一审卷中气象局证明在2小时内降水量达40毫米,属气象中的大、暴雨。对于**的厂区处于低洼地段,极易积水的情况下,其因自然降雨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万全鑫新建筑公司承担,所以一审在审理中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四、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自己受到的损害主张由万全鑫新建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的财产损失是因万全鑫新建筑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而在一审中**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其损失是由万全鑫新建筑公司造成的证据。
**答辩称,一、**在原审中诉求系万全鑫新建筑公司对**厂房内货物造成的,所以属于债权请求权,与**厂房是否属于违建无任何联系。况且原审判令万全鑫新建筑公司赔偿**的损失与物权无关,是对**损失的部分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就房屋的所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二、就**的主张,在原审中向法庭提供了由宣平堡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及宣平堡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了事实发生的经过、时间及万全鑫新建筑公司行为对**造成的损失。由于万全鑫新建筑公司侵占公共道路将近一半,导致雨水不能正常泄洪,直接倒灌至**院内,将院内的货物及材料损坏,就此**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现场照片足以证实,现场照片明确的可以看到当时万全鑫新建筑公司侵占公共道路将近一半,且致雨水倒灌对**厂房造成了损失。对于**的各项损失,原审中经法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了评估,并且整个评估过程万全鑫新建筑公司均有参与,张垣建筑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合理合法,系真实损失。故由于万全鑫新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未做好防护措施,导致雨水倒灌至**院内的行为造成了损失,就应当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的主张合理合法,于法有据,万全鑫新建筑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国网电力万全分公司答辩称,万全鑫新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390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万全鑫新建筑公司承包被告国网电力万全分公司下属的宣平堡供电所房屋新建工程,其工程施建时施工设施占据了村南道路,导致在2019年8月10日晚下雨期间,村内排泄雨水大部分涌入原告石膏线厂内,造成库房原材料及成品和生产车间全部被淹,原材料及成品被毁的事故。原告起诉后,原告向法院对其所有的位于宣平堡村口厂房、屋内损毁货物、器械等物品进行损失评估,原告申请后,法院依法通知双方选取鉴定机构,同时通知到受损现场清点受损物件并协助鉴定机构鉴定,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将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委托***张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作出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评估结论:位于***市万全区平厂房内损坏货物在2020年4月7日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177280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10日宣平堡乡出现了短时间强对流天气,降水过程出现在2019年8月10日18时-20时,过程雨量40.0mm。
原告主张的损失:1、厂房石膏线、异形造型及网格布损失为1772800元,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一份。2、石膏制品厂设备维修及零件更换费用为15060元,提供修理费收据1张。3、修复房屋花费材料及人工35750元,提供支旺出具的证明一份。4、鉴定费15400元,提供鉴定费票据1张,以上共计1839010元。被告质证意见:对评估报告书,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4月7日,且二被告均未到场,没有接到通知。是否为自身原因导致损失不明,是否进行封存不明,都是原告自行提供,没有第三方监管。该评估书的价格不能作为审判依据。第二,修理费票据、房屋修缮费与被告无关,是雨水造成损失,而不是泄水导致损失。第三,评估费是原告自行申请,应由自己承担。对评估费票据真实性认可。
法院对原告主张损失的认定:对厂房石膏线、异形造型及网格布损失1772800元及鉴定费15400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及鉴定费票据,予以认定;对石膏制品厂设备维修及零件更换费用为15060元及修复房屋花费材料及人工35750元,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且被告不认可,故对其损失不予认定。综上,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1、厂房石膏线、异形造型及网格布损失1772800元;2、鉴定费15400元,共计1788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态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万全鑫新建筑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工期恰逢雨季,其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占用公共道路,没有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强降雨造成的雨水泄流不畅,而导致的路面水位升高,涌向原告院内的后果,其行为存在过错,对造成原告厂房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强降雨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考虑到强降雨等自然灾害这一客观事实,应减少被告万全鑫新建筑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酌定被告万全鑫新建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6460元。被告国网电力万全分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发包方,其对工程施工不当并无过错,原告主张其作为赔偿义务主体,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364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万全鑫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供在案涉房屋拆迁中的照片三张,拟证明**的损失并不是因万全鑫新建筑公司设置围挡造成的。提供2019年3月26日施工日志一份,拟证明是国网电力万全分公司要求万全鑫新建筑公司在施工中设置围挡。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国家气象局对降水量等级划分的标准中对降水的等级划分表一份,拟证明事故当天**的厂房积水属于自然现象,属于不可抗力。**的质证意见为:一、万全鑫新建筑公司提交的房屋拆迁中的照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因为事发当时该房屋已经拆除,其设置的围挡已经将道路占据一半有余,严重影响雨水排泄,其在道路上设置围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二、对于施工日志,仅能证明其是应甲方的要求设置的围挡,并不能免除其自身的责任,因为作为一家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能够预料到占用如此多的道路并且地势处于低洼处的地段易造成雨水倒灌的问题,因此对于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且该施工日志没有原件予以核实,对其真实性也不予认可。对于气象局降水等级划分表不予认可,夏季降水属于常发自然现象,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国网电力万全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于照片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万全鑫新建筑公司的证明目的。对于施工日志,恰恰证明国网电力万全分公司按照合同要求万全鑫新建筑公司设置围挡以防止当时的电力所内丢失财物及保护个人安全,对于气象证明,同**代理人的意见。**、国网电力万全分公司未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万全鑫新建筑公司上诉称**所建的厂房属违章建筑,不具备物权资格,地,地处低洼路段雨积水造成其物品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因**所建的厂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依法应由相应的行政部门予以认定并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其所建厂房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其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院对万全鑫新建筑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万全鑫新建筑公司上诉称**厂房的石膏线、异形造型等物品,是由于雨水集聚导致其损失,客观事实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因万全鑫新建筑公司作为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其在承建国网电力万全分公司下属的宣平堡供电所房屋新建工程施建时,施工设施占据村南道路,应当考虑到该施工设施占据道路的行为对遇到大、暴雨的情况下,会影响道路对雨水的正常排泄情况。万全鑫新建筑公司施工时在道路上设置的设施,导致村内排泄雨水大部分涌入**的石膏线厂内,造成**库房原材料及成品和生产车间全部被淹,原材料及成品被毁的事故,其行为与**财产被淹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由于**的厂房处于低洼地段,造成其财产损害与雨水量过大是主要因果关系。万全鑫新建筑公司主张**在一审中委托法院只做了损失评估鉴定,而未做因果关系鉴定,责任划分没有明确。因施工人占据道路设置施工设施影响雨水的排泄,造成雨水向低洼地段流向的因果关系是一般人依据常识可以判断的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判断的专业性较强问题,一审法院基于本案事实认定万全鑫新建筑公司对**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具有事实依据,本院对万全鑫新建筑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全区鑫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1.1元,由***万全区鑫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瑞云
审判员 钟海山
审判员 成 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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