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3民初1392号
原告:***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万全县孔家庄镇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郑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顶,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春,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婧婧,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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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清波
人民陪审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 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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