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3民初1392号

原告:***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万全县孔家庄镇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郑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顶,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春,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婧婧,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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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清波

人民陪审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 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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