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222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2163617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油气储库分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51号主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MA0EAWP51W。 主要负责人:赫飚,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被告:***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新星路创业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088375738K。 法定代表人:朱浛铭,执行董事,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不详,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油气储库分公司、***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  琰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万玛热旦 书 记 员 马 小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