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1025号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0FN2H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2163617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律师***、***系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湖南省大湘西天然气管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9号武陵商厦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LPYLL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系该案第三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省大湘西天然气管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同年5月23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案涉工程的结算进行司法鉴定,现因鉴定机构一直未能作出鉴定报告,严重影响到本案的按期结案。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湘军公正(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现因各方争议较大,该鉴定机构一直未能作出鉴定结论,已严重影响到本案的按期审结。经告知当事人,本案先由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待本案司法鉴定报告作出后,再由原告方按照该鉴定结论重新向本院提起诉讼,即本案司法鉴定结论将作为该案重新受理和审理的鉴定依据质证和认证。因此,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161.98元,减半收取111,080.99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