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内0626民初402号 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79010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216361722,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04月05日出生,系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3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04月25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变更增量工程款605,239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605,2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计算至2024年2月1日共计96,129元,以及至实际支付完毕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上合计701,368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通过招投标中标了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陕京四线输气管道(一标段)下穿新陶铁路套涵工程,原告与被告以及代建单位蒙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陕京四线输气管道(一标段)下穿新陶铁路套涵工程施工承包三方合同》合同编号:MTGS-SG-2017-008,合同价款3,880,360元。工程于2017年5月15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增量工程605,239元,工程于2017年8月10日竣工验收,但变更增加的工程款605,239元被告一直未支付。2019年12月被告出具陕京四线输气管道线路工程顶涵下穿新陶铁路套涵工程结算《复查报告》,审查结果为:合同金额3,830,560元,变更签证金额655,039元,合计复审金额4,485,599元。2021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以及代建公司蒙铁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三方一致确定最终结算价为4,485,599元,较原合同金额3,880,360元增加了605,239元,最终确认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605,239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变更增加的工程款,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故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正式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欠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尾款605,239元;如被告逾期未付,则承担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605,2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06.84元,由原告内蒙古呼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郃*** 书记员达格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