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鑫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杭州臻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2093号 原告:宁波鑫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保合作区航天大道99号12幢1036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C8FQM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臻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6号2号楼2楼2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C0QT2N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2163617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鑫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臻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宁波鑫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不再支付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鑫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鑫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