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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桥东鑫丰钢模板租赁与廊坊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508号
申请执行人***市桥东鑫丰钢模板租赁。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中太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门辉,总经理。
本院执行***市桥东鑫丰钢模板租赁站与廊坊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6)东商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廊坊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未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市桥东鑫丰钢模板租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