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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廊坊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0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廊坊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宏业建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与该案执行依据中所述金额不符,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证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忠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