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中建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太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03民初550号
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西廊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位总经理。
被告:中太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科技谷凤仪道。
法定代表人:门某。
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太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计24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