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兴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6888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乐活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乐活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12民初6888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号(东湖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6500535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乐活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M8PD6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乐活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之江路47号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7WQPU7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兴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79942526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宇公司”)与被告淮安乐活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活生态”)、浙江乐活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活文旅”)、淮安兴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辰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乐活生态、乐活文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辰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乐活生态支付工程款880499.72元及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乐活文旅对乐活生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兴盛公司对乐活生态上述债务,在不能给付部分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0日,我司与乐活生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乐活生态将永济河婚纱微电影拍摄基地工程发包给我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078万元。2016年7月15日,我司进场施工,2016年12月28日,涉案工程主体经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乐活生态取消了我司承包范围内的隔断、墙地砖和门等工程量,2018年10月30日,经我司、乐活生态、江苏顺天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签署《工程退场结算审定单》,确定我司已完工程量为8231817.9元,现距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已满三年,乐活生态应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9%,即8149499.72元,乐活生态已付工程款7269000元。2018年5月31日,乐活生态减资1750万元,同日兴盛公司减资退出乐活生态,乐活生态未就此减资退出事项告知我司,现乐活文旅是乐活生态的唯一股东。 乐活生态辩称,我司已支付工程款为7318000元,尚欠工程款为831499.72元,审计结束的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我司在2019年2月2日又支付工程款250000元,辰宇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及利息有误,请求依法判决。 乐活文旅辩称,我司是乐活生态的股东,但涉案工程在建时,乐活生态并非一人有限公司,我司不应对乐活生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乐活生态与我司财产彼此独立,也无证据证明乐活生态与我司财产存在混同,故辰宇公司要求我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兴盛公司辩称,乐活生态的减资是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减资程序合法,我司原是乐活生态的股东,2018年5月31日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了乐活生态,依法通知了所有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减资程序合法。乐活生态减资,我司退出乐活生态时,本案的债权尚未形成,辰宇公司要求我司承担补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1日,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乐活生态营业执照载明,乐活生态于2016年6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现为3250万元,其股东为乐活文旅。 2018年3月19日,乐活生态在淮安日报刊登减资公告,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资为3250万元。2018年4月30日,乐活生态出具《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说明》,载明:“乐活生态于2018年2月28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至3250万元,并于2018年3月1日在淮安日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一、截至2018年2月28日公司的债务状况。本公司将减资情况按程序通知了所有债权人,没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二、公告至今已超过法定45天债权登记日,无人前来办理债权登记手续。三、本公司无对外经济担保事项。四、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债权债务继续承担责任。乐活生态和兴盛公司在该说明上**确认。” 2016年7月10日,乐活生态与辰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0780000元,开工日期2016年7月15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27日,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形象进度基础完成时支付合同价款的20%,其中10%作为钢结构预付款。2、二层楼面施工完成付合同价款的20%。3、主体工程完工时支付合同价款的20%。4、竣工验收一个月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5、提交审计报告一个月后付到审计价款的90%,6、竣工验收一年后付到审计价款的95%。7、最终5%尾款待5年质保期结束后付清。关于5%的质量保修金返还比例如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无大的维修问题或维修及时则满两年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返还保修金的3%,三年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返还保修金的1%,余款在满五年质保期后30日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时扣除所有维修费用。 经乐活生态委托,顺天公司对辰宇公司完成的涉案工程量进行审核,2018年10月30日,经乐活生态、辰宇公司和顺天公司确认,辰宇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为8231817.9元。 截止2019年2月2日,乐活生态已***公司支付工程款7318000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书、支付凭证及当事人**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乐活生态与辰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辰宇公司完成施工任务,经双方与顺天公司确认,辰宇公司完成工程量为8231817.9元,乐活生态已***公司工程款7318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审计报告一个月后付到审计价款的90%,竣工验收一年后付到审计价款的95%,而涉案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辰宇公司已退场,故本院酌情确定审计报告确认工程款价的时间即视为竣工验收的时间,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即到2019年10月31日应按审计价款95%支付工程款。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无大的维修问题或维修及时则满两年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返还保修金的3%,故2020年11月30日前应付至审计价款的98%,即应支付8067181.5元,乐活生态已支付工程款7318000元,尚欠749181.5元未支付,辰宇公司要求乐活生态支付工程款749181.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剩余2%的质保金如何返还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可待质保期到期后,另案诉讼,本案不予理涉。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辰宇公司主张从与乐活生态解除合同之日起计付利息,而合同解除之日仅有辰宇公司单方出具的退场报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解除合同,故辰宇公司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有误,应予纠正。乐活生态到2020年11月30日尚欠辰宇公司工程款749181.5元,故辰宇公司要求乐活生态以欠付工程款74918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乐活文旅是乐活生态的股东,辰宇公司要求乐活文旅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兴盛公司原是乐活生态的股东,乐活生态通过减资方式,将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资为3250万元,兴盛公司退出乐活生态的经营。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辰宇公司对乐活生态的债权形成在乐活生态减资之前,具体数额即审计报告确认的时间在乐活生态减资之后,减资行为是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减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现也无证据证明乐活生态构成债务不能履行,故辰宇公司要求减资退出的股东按抽逃出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经调解不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乐活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749181.5元,并以74918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6元,由被告淮安乐活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92元,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淮安乐活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淮安乐活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郑 腾 人民陪审员 曹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