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247号之三
原告:安徽巨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辉,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万成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9月生,汉族,南京宏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巨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皖0503民初22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因安徽巨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无继续对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应当予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041.54元的冻结或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