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247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安徽巨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辉,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安徽巨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皖0503民初22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申请人安徽巨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本院申请解除对***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巨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5041.5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