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247号
申请人:安徽巨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辉,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万成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安徽巨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巨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041.5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巨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绿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041.5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