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4413号
原告:***,女,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征星(系原告***的女儿),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上海浦桥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桥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