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桥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1593号 原告:**和,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治理虹桥机场航空噪声联合工作组闵行协调组办公室,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679号。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吾豪。 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南楼第6-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浦桥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与被告上海市治理虹桥机场航空噪声联合工作组闵行协调组办公室、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奔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浦桥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 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