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时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精艺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时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641号之三
原告:广州市精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村共青团路段夏茅商贸城****(国际)石材瓷砖广场第K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时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恒元商务广场2号楼<17-1>、<17-2>、<17-3>、<17-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双双,浙江和***(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精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时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本院发出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精艺石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为1637.5元),由原告广州市精艺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