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锐雕塑石材有限公司

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北新锐雕塑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02民初3967号
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锐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雕刻城(大南关段)。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锐雕塑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计1053元,由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