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4425号
原告: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上虞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F54L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娥,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已减半收取115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5元,由原告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