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财保82号
申请人: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上虞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
法定代表人:潘志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威,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沭阳县X房屋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00000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沭阳县X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3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实施转移、毁损、变卖、抵押、出租等改变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祝红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