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与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财保84号

申请人: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上虞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

法定代表人:潘志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威,沭阳县十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欧阳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沭阳县X房屋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90000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沭阳县X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9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实施转移、毁损、变卖、抵押、出租等改变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祝红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