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9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博山大街**会信用代码×××067。
法定代表人:贾堃,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与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燕萍
审 判 员 翟雪利
人民陪审员 高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黄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