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博山山头富燕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9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博山大街**iv>

法定代表人:贾堃,经理。

被告:博山山头**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陶琉大观园国际商贸城****楼**iv>

经营者:王雪燕。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博山山头**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玲玲

审 判 员  马士军

人民陪审员  高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