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4民初154号 原告:***,女,200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3560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