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4民初1885号
原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3560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以西和平路以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4910343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闽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