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度族3怨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河北海宏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安双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