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82执恢40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英,经理。
被执行人:榆树市土地整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万俊千,主任。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树市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