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国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5569号
原告浙江国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塘路499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民丰河村。
法定代表人符庆良。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国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